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农村公路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为提升农村公路治理效能、提供法治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如下: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这种“三级联动”机制,强化了基层政府的属地责任,明确了上级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了“责任悬空”。完善资金保障:建立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安排应由其承担的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同时,鼓励慈善和社会捐助,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相应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规范建设标准:提出农村公路发展应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相适应,把提升路网质量作为建设重点,推动路网提档升级、优化结构。对于偏远山区等路网密度不足地区,有序推进路网延伸。新建公路应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现有不符合的要升级改造,且各地可根据地形条件、交通流量等确定具体技术等级,避免“一刀切”。加强养护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并将结果作为养护依据。统筹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域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明确了村道建筑控制区划定管理、超限运输治理等要求,为推进农村公路超限运输治理非现场执法提供了行政法规依据。强化安全保障:针对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明确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设施设置、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等要求,着力提升农村公路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鼓励将爱路护路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增强农民爱路护路意识。促进融合发展:强调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有助于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条件、农村生活条件改善,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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